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借款本金27269.43元及利息6523.8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此后的借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被告***、***、***、***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该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