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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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岑溪市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个住]字梧州分行[岑溪市]支行[2018]年[006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642700.79元、利息8743.7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7日止,此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岑溪市玉梧大道149号恒业绿城小区X幢X单元XXXX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岑溪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款项交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转给对方。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314元,减半收取计5157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89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