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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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借款本金100987.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20年1月5日的利息为8480.23元,罚息为193.2元;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100987.91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共同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504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计1297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