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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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219.17元; 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借款利息、滞纳金(利息计算:截止2020年1月5日的利息为401.08元;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219.17元为基数,按照信用卡合约规定的利率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滞纳金按照信用卡合约规定的计算标准和方法,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元;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