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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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79.41元及利息730.81元、其他费用(包括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年费等)894.82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上述被告应付之款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