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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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2754.86元; 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信用卡欠款利息8836.45元、消费手续费1776.57元(利息截至2020年3月20日,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82754.86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负担53元,***负担1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