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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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被告***于2010年12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个综)字(柳州分)行(龙城)支行(2010)年(247)号];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392.57元,支付利息、罚息8096.77元,复利231.98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梁秉全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836元; 四、被告***、梁秉全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柳州市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或者代表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