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019年4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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