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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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524.19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2、被告***支付逾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所生产的利息、费用、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4月10日产生的利息为1737.62元、费用为2359.74元。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和(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3、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权利人可于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