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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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261.4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4月15日止,共计5423.12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9261.41元为基数,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三、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4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