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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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老酸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漓水源酱菜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桂林漓水源酱菜厂给付被上诉人***、***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2月12日的租金214400元,之后上诉人桂林漓水源酱菜厂按每月房屋占用费16000元给付被上诉人***、***至搬离其租赁的桂林市雁山区桂阳公路六塘口对面房产时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上诉人桂林漓水源酱菜厂、***、***、***已预交),由上诉人桂林漓水源酱菜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