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老酸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漓水源酱菜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桂林漓水源酱菜厂给付被上诉人***、***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2月12日的租金214400元,之后上诉人桂林漓水源酱菜厂按每月房屋占用费16000元给付被上诉人***、***至搬离其租赁的桂林市雁山区桂阳公路六塘口对面房产时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上诉人桂林漓水源酱菜厂、***、***、***已预交),由上诉人桂林漓水源酱菜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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