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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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吴勇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勇发赔偿被害人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