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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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郎波退赔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650元。 三、随案移送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