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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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76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12月27日止,共计252元;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二、被告***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621.16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1130.5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财产保全费621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