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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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借款本金14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支付利息(至2020年2月11日尚欠利息8978.21元,之后以14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合同编号:4599965Q218087203466的约定计至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代为偿还部分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财产保全费12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