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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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赔偿63855.50元给原告***; 被告***赔偿27366.64元给原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开户名称为平南县人民法院;账号为10×××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元,被告***负担730元,被告***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8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