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止为47,588.53元,以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从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251元,减半收取计1,6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1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