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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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万合华晨肥乡分公司 武安市博奥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武安市泰昌钢渣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3587.78元; 二、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9534.8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C×××**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358.78元; 四、驳回***对***、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万合华晨肥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