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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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群源农林专业合作社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21民初414号 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社理事长。 被告:南丹县群源农林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黄东香,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水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丹县群源农林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韦建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世秋 书记员韦文秀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