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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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兴业县。 负责人:赖友良,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得以全部受偿,案件受理费4472元和执行费2900元也得以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9)桂092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也得以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19)桂092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梁其东 审判员 郑 聆 审判员 杨永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桂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