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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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万合华晨肥乡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975.62元; 二、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087.01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C×××**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97.56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608.72元; 五、***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对***、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万合华晨肥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