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丹县群源农林专业合作社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21民初415号

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韦立善,该社理事长。

被告:南丹县群源农林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水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水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丹县群源农林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立案。原告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韦建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世秋

书记员韦文秀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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