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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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蓝平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偿付信用卡(卡号:62×××75)透支本金29888.89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截至2020年4月23日的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1188.94元;之后的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82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已预交662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被告蓝平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