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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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岑溪市安平供销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岑溪市安平供销合作社名下岑国用(2005)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侵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除在原告岑溪市安平供销合作社该宗土地范围内所种植的桉树37株、龙眼树2株;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应在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