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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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耐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800000元(已扣除贷款时缴纳的保证金200000元)。 二、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担保费6666.66元。 四、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800000元的利息2574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止)。 五、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80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六、被告辽宁耐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13元,已减半收取计120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平市精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耐斯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