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朔县久恒回收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朔县久恒回收站应给付原告***货款12450元。

二、被告林云鹏、***、***应以其占股比例对阳朔县久恒回收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朔县久恒回收站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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