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朔县久恒回收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朔县久恒回收站应给付原告***货款22395元。 二、被告林云鹏、***、***应以其占股比例对阳朔县久恒回收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朔县久恒回收站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