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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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应在桂A×××××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93276.48元给原告***,扣减已支付的155385.53元,尚需赔偿137890.9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应在桂K×××××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57130.68元给原告***; 三、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应返还9724.79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650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825元,司法鉴定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425元,由原告***负担34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负担309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98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