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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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锦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支付***沙款5220元; 二、驳回***要求甘肃锦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沙款的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