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9)桂1228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共计219160.22元给上诉人***;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797元(***申请免交得到批准),二审案件受理费7797元(***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广西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