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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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许美英、李秀刚、李秀康、李春精、李春好各项经济损失110000.00元; ***赔偿许美英、李秀刚、李秀康、李春精、李春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0.00元; 三、驳回许美英、李秀刚、李秀康、李春精、李春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50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252.00元,由***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