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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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6593.9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利息计至2020年6月9日为11201.72元;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消费手续费504.03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逾期付款违约金1964.23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