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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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偿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39531.48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利息以尚欠的消费本息为基数,从2019年4月7日起并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分段计算,每月计算一次;违约金从2019年5月8日起并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账单分期手续费从2019年4月13日起并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8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