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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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罗城兴桂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广西罗城兴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装饰残值损失15592.32元给上诉人***; 三、由上诉人广西罗城兴桂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水电押金633.4元及装修押金3000元给上诉人***;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7元(***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罗城兴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3元,上诉人***负担20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7元(兴桂置业公司上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57元(***上诉预交),共计4914元,由上诉人广西罗城兴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6元,上诉人***负担41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