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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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空地租用合同》、《空地租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向***返还土地租金45000元; 三、***将位于崇左市丽江路与崇左军分区路口右边511.3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崇国用(1989)字第185号]返还给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 四、***向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土地占用费以每月250元的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 五、驳回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负担319元,由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