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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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桂1402执816号 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蒋敦海、黄秀英: 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敦海、黄秀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敦海、黄秀英协商,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愿意从被执行人蒋敦海、黄秀英已缴纳的房屋首付款中抵扣本案的执行标的即27742.05元,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执行费816元由被执行人蒋敦海、黄秀英负担,蒋敦海、黄秀英已缴纳并已上缴国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