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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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邹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邹峰退赔王某现金20元、退赔袁某现金2元、退赔被盗黑色联想牌电脑1台赃物价值887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赃款赃物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追缴被盗银色小米牌电脑1台赃物价值2674元发还被害人夏某(已发还),追缴被盗黑色神舟牌战神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价值3150元发还被害人袁某(已发还)。追缴被盗黄金挂坠3个、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赃物价值共计3613元发还被害人王某(已被扣押至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邹峰所获赃款1120元上交国库(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