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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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华扬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通化市华扬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65,445.48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通化市华扬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1.00元(已减半),由被告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