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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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蔡明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明胜退赔被害人汪某人民币1130元、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