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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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恒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653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培、向师瑶,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培、向师瑶,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恒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有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勇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聂登超 书记员熊贤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