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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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10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8994.32元、利息28294.38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782.67元、增值服务费30元、年费3500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29562.8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信用卡透支本金98994.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