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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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黄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即缴纳。) 二、被告人王俊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即缴纳。) 三、被告人雷文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即缴纳。) 四、被告人黄亚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即缴纳。) 五、被告人包安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千元,剩余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即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现金8941元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黄琪、王俊豪、雷文凯、黄亚林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黄琪、王俊豪、雷文凯、黄亚林、包安瑞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扣押现金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