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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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姚怀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期限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怀军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邹某被盗财物损失798元;龙某某被盗损失460.8元;蔡某某被盗损失345.6元;邓某某被盗损失345.6元;阳某某被盗损失266元;梁某某被盗损失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