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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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损失122085.71元,***的损失10286.03元,共计132371.74元。 1、由被告平安财险商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1467.02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其中原告***8470.89元、原告***1529.11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71467.02元(其中原告***70338元、原告***1129.02元)]。被告平安财险商洛支公司已支付10000元,还需再赔偿71467.02元。 2、剩余部分的49884.72元,由被告***赔偿70%即34919.30元(其中原告***29579.77元、原告***5339.53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被告***已经支付32185元,还需再赔偿2734.30元。 3、鉴定费1020元,由被告***赔偿70%即714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60元,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6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