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因覃荣江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224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91元(原告免交),由被告***、新国线集团河池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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