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 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租赁生产经营合同》; 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退还租金11724元给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已清点的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存放于其仓库内的原材料给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以2019年3月1日盘点确认的清单为准);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处置原材料款项36770.5元; 驳回原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6850元(原告已预交16850元),反诉受理费3351元(反诉原告已预交3351元),共计202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0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50元,反诉费3351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