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
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处置原材料款107982.9元;

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支付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耗用原材料款257049元、冷藏费64174元、水费7038.4元;

驳回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850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06元,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34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7元,由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54元。

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05元,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8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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