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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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 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处置原材料款107982.9元; 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20日内支付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耗用原材料款257049元、冷藏费64174元、水费7038.4元; 驳回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850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06元,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34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7元,由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54元。 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上诉人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05元,被上诉人普定县零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8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