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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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1834.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原告***负担778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东兰供电局负担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