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金科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科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06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83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付清该笔款项时止;其中以122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付清该笔款项时止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56元,减半收取计288.7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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