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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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0年4月18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截止至2020年3月26日所欠的贷款本金153280.14元、利息4661.19元; 三、***、***支付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53280.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尚欠的利息4661.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复利;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有权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号商品房住宅(房屋产权证号为:209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欠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的上述全部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元(已减半),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